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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发k8官方网站|下一件时尚购物社区|【双语】联合国《日内瓦公约
文章出处:凯发k8国际首页登录 发表时间:2024-10-28 10:51:53
于平时应予实施之各项规定之外ღღ,本公约适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间所发生之一切经过宣战的战争或任何其他武装冲突ღღ,即使其中一国不承认有战争状态ღღ。
凡在一缔约国的领土一部或全部被占领之场合ღღ,即使此项占领未遇武装抵抗ღღ,亦适用本公约ღღ。冲突之一方虽非缔约国ღღ,其他曾签订本公约之国家于其相互关系上ღღ,仍应受本公约之拘束ღღ。设若上述非缔约国接受并援用本公约之规定时ღღ,则缔约各国对该国之关系ღღ,亦应受本公约之拘束ღღ。
(一)不实际参加战事之人员ღღ,包括放下武器之武装部队人员及因病ღღ、伤ღღ、拘留ღღ、或其他原因而失去战斗力之人员在内ღღ,在一切情况下应予以人道待遇ღღ,不得基于种族ღღ、肤色ღღ、宗教或信仰ღღ、性别ღღ、出身或财力或其他类似标准而有所歧视ღღ。
第四条中立国对于在其领土内所收容或拘禁之伤者排污许可ღღ,ღღ、病者ღღ、医务人员ღღ、随军牧师及所发现之死者ღღ,应准用本公约之规定ღღ。
第六条于第十ღღ、十五ღღ、二十三ღღ、二十八ღღ、三十一ღღ、三十六ღღ、三十七及五十二各条明文规定之协定之外ღღ,各缔约国对其认为需另作规定之一切事项得订立特别协定ღღ。是项特别协定不得对本公约关于伤者ღღ、病者ღღ、医务人员或随军牧师所规定之境遇有不利的影响ღღ,亦不得限制本公约所赋予彼等之权利ღღ。除在上述或后订之协定中有相反之明文规定ღღ,或冲突之一方对彼等采取更优待之措施外ღღ,伤者凯发k8官方网站ღღ、病者ღღ、医务人员及随军牧师ღღ,在本公约对其适用期间ღღ,应继续享受是项协定之利益ღღ。
第七条在任何情况下ღღ,伤者ღღ、病者ღღ、医务人员及随军牧师不得放弃本公约或上条所述之特别协定——如其订有是项协定——所赋予彼等之权利之一部或全部ღღ。
第八条本公约之适用应与保护国合作并受其监察ღღ。保护国之责任为维护冲突各方之利益ღღ。为此目的ღღ,保护国在其外交或领事人员之外ღღ,得自其本国国民或其他中立国国民中指派代表ღღ。上述代表应经其执行任务所在国之认可ღღ。
保护国之代表ღღ,在任何情况下ღღ,不得逾越本公约所给予之任务ღღ。彼等尤须顾及其执行任务所在国之安全上迫切的必要ღღ。仅遇有迫切的军事需要时ღღ,始能作为一种例外及暂时的措施而限制其活动ღღ。
第九条本公约之规定并不妨碍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或其他公正的人道组织ღღ,在有关冲突各方之同意之条件下ღღ,从事保护与救济伤者ღღ、病者ღღ、医务人员及随军牧师之人道活动ღღ。
第十条各缔约国得随时同意将根据本公约应由保护国负担之任务ღღ,委托于具有公允与效能之一切保证之组织ღღ。
当伤者ღღ、病者ღღ,或医务人员及随军牧师ღღ,不拘为何原因ღღ,不能享受或已停止享受保护国或本条第一款所规定之组织的活动之利益时ღღ,则拘留国应请一中立国或此种组织担任依照本公约应由冲突各方指定之保护国所执行之任务ღღ。
若保护不能依此布置ღღ,则拘留国应在本条之规定之约束下ღღ,请求或接受一人道组织ღღ,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ღღ,提供服务ღღ,以担任依本公约由保护国执行之人道的任务ღღ。
任何中立国或任何组织经有关国家邀请或自愿提供服务而执行任务时ღღ,在行为上须对本公约所保护之人员所依附之冲突一方具有责任感ღღ,并须充分保证能适当执行其所负之任务ღღ,且能公允执行之ღღ。
各国间订立特别协定ღღ,如其中一国因军事关系ღღ,特别是因其领土之大部或全部被占领ღღ,以致该国与其他一国或其盟国谈判之自由受限制ღღ,即或是暂时的ღღ,本公约上列规定不得因该项特别协定而有所减损ღღ。凡本公约中提及保护国ღღ,亦适用于本条所指之代替组织ღღ。
第十一条保护国认为于被保护人之利益适宜时ღღ,尤其遇冲突各方对于本公约之适用与解释意见有分歧时ღღ,应从事斡旋以期解决分歧ღღ。
为此目的ღღ,各保护国得应一方之请求凯发k8官方网站ღღ,或主动向冲突各方建议ღღ,可能在适当选择之中立领土召开代表会议ღღ,负责管理伤者ღღ、病者之当局代表和医务人员与随军牧师之代表尤须参加ღღ。冲突各方对于为此目的而提出之建议负有实行之义务ღღ。各保护国得于必要时ღღ,提请冲突各方同意ღღ,特邀一中立国人员或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委派之人员参加此项会议ღღ。
冲突之一方ღღ,对于在其权力下之此等人员应予以人道之待遇与照顾ღღ,不得基于性别ღღ、种族ღღ、国籍ღღ、宗教ღღ、政治意见或其他类似标准而有所歧视ღღ。对其生命之任何危害或对其人身之暴行均应严格禁止ღღ;尤其不得加以谋杀或消灭ღღ,施以酷刑或供生物学的实验ღღ;不得故意不给予医疗救助及照顾ღღ,亦不得造成使其冒传染病危险之情况ღღ。
冲突之一方被迫委弃伤者ღღ、病者于敌人时ღღ,在军事的考虑许可范围内ღღ,应留下一部分医疗人员与器材ღღ,以为照顾彼等之助ღღ。
(二)冲突之一方所属之其他民兵及其他志愿部队人员ღღ,包括有组织之抵抗运动人员之在其本国领土内外活动者ღღ,即使此项领土已被占领ღღ。但须此项民兵或志愿部队ღღ,包括有组织之抵抗运动人员ღღ,合乎下列条件ღღ:
(四)伴随武装部队而实际并非其成员之人ღღ,如军用机上之文职工作人员ღღ、战地记者ღღ、供应商人ღღ、劳动队工人或武装部队福利工作人员ღღ,但须彼等已获得其所伴随之武装部队的准许ღღ;
(五)冲突各方之商船队之船员ღღ,包括船长ღღ,驾驶员与见习生ღღ,以及民航机上之工作人员ღღ,而依国际法之任何其他规定ღღ,不能享受更优惠之待遇者ღღ;
(六)未占领地之居民ღღ,当敌人迫近时ღღ,未及组织成为正规部队ღღ,而立即自动拿起武器抵抗来侵军队者ღღ,但须彼等公开携带武器并尊重战争法规及惯例ღღ。
第十四条在第十二条规定之限制下ღღ,交战国的伤者ღღ、病者之落于敌人手中者ღღ,应为战俘ღღ,国际法有关战俘之规定并应适用于彼等ღღ。
第十五条无论何时ღღ,特别在每次战斗之后ღღ,冲突各方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搜寻并收集伤者ღღ、病者ღღ,加以保护借免抢劫虐待ღღ,而予以适宜之照顾ღღ,并搜寻死者而防其被剥劫ღღ。
冲突各方之间亦得商定局部办法ღღ,以便搬移ღღ、交换被包围地区之伤者与病者ღღ;并使送往该地区之医疗与宗教人员及器材得以通过ღღ。
第十六条冲突各方应尽速登记落于其手中之每一敌方伤者ღღ、病者ღღ,或死者之任何可以证明其身份之事项ღღ。
上述登记材料应尽速转送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第一百二十二条所述之情报局ღღ,该局应通过保护国及战俘中央事务所转达上述人员所依附之国ღღ。
冲突各方应制备死亡证书ღღ,并通过前项规定之情报局互送死亡证书或经证实之死亡表ღღ;亦应搜集并通过该局转送死者尸体上发现之双身份牌之一半ღღ,遗嘱或对于其最近亲属具有重要性之其他文件ღღ、金钱及一般具有实质价值或情感价值之物品ღღ。此项物品连同未能辨认其所有人之物品ღღ,应以密封包裹寄送ღღ,并附说明书载明死者身份之详情以及包裹内容之清单ღღ。
第十七条冲突各方应保证在情况许可下将死者分别埋葬或焚化之前ღღ,详细检查尸体ღღ,如可能时ღღ,应经医生检查ღღ,以确定死亡ღღ,证明身份并便作成报告ღღ。双身份牌之一半ღღ,或整个身份牌ღღ,如其系单身份牌应留于尸体上ღღ。
除因卫生上迫切之理由ღღ,或出于死者所奉宗教之动机外ღღ,尸体不得焚化ღღ。如举行焚化ღღ,则在死亡证明书或经证实之死亡表上应详注焚化之情况及理由ღღ。
冲突各方更应保证死者得到荣誉的安葬ღღ,可能时ღღ,应按照彼等所属宗教之仪式埋葬之ღღ,其坟墓应受尊重ღღ,于可能时ღღ,按死者之国籍集中一处ღღ,妥为维护ღღ,并加以标志ღღ,俾随时可觅见ღღ。因此ღღ,冲突各方在战事开始时应即组织正式坟墓登记处ღღ,以便事后迁葬ღღ,并保证认明尸体ღღ,不论坟墓位置如何ღღ,及可能运回本国ღღ。此项规定应适用于骨灰ღღ,骨灰应由坟墓登记处保管ღღ、直至依照本国愿望处理时为止ღღ。
一俟情况允许ღღ,并至迟在战事结束之时ღღ,各坟墓登记处应通过第十六条第二项所指之情报局互相交换表册ღღ,载明坟墓之确实地点与标志以及有关该处埋葬的死者之详细情形ღღ。
第十八条军事当局得号召居民以慈善精神ღღ,自愿在其指导下ღღ,收集与照顾伤者ღღ、病者ღღ。并对于响应此项号召之人予以必要之保护及便利ღღ。倘敌方控制或再控制该地区ღღ,则对于上述之人亦应予以同样之保护及便利ღღ。
军事当局下一件时尚购物社区ღღ,即令在侵入或占领地区ღღ,亦应准许居民或救济团体自动收集与照顾任何国籍之伤者ღღ、病者ღღ。一般平民应尊重此种伤者ღღ、病者ღღ;尤不得施以暴行ღღ。
第十九条医务部门之固定医疗所ღღ,及流动医疗队ღღ,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被攻击ღღ,而应随时受冲突各方之尊重及保护ღღ。倘落于敌方之手ღღ,在俘获国自身对于发现在该医疗所及医疗队之伤者ღღ、病者未能保证必需之照顾期中ღღ,其人员仍应有执行其任务之自由ღღ。负责当局应保证上述医疗所及医疗队尽可能如此设置ღღ,以期不致因对军事目标之攻击而危及其安全ღღ。
第二十条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所保护之医院船ღღ,不得自陆上加以攻击ღღ。
第二十一条医务部门之固定医疗所及流动医疗队应得之保护不得停止ღღ,除非此等组织越出其人道任务之外ღღ,用以从事有害于敌方之行为ღღ。惟如经给予相当警告ღღ,并依各个情形ღღ,指定合理之时限而警告仍被忽视时ღღ,始得停止保护ღღ。
第二十三条平时各缔约国及战事开始后冲突各方ღღ,均得在其领土内ღღ,于必要时在占领地内ღღ,设立医院地带及处所ღღ,加以适当的组织以便保护伤者ღღ、病者ღღ,及在该地带处所负责组织与管理工作以及照顾集中于该处人们之人员ღღ,俾免受战争影响ღღ。
在战事开始时ღღ,及其进行中ღღ,有关各方得缔结协定互相承认其所设立之医院地带及处所ღღ。为此目的并得执行本公约所附协定草案之规定ღღ,连同其所认为必要之修改ღღ。
第二十四条专门从事寻觅ღღ、收集ღღ、运送ღღ、医治伤者ღღ、病者及预防疾病之医务人员ღღ,专门从事管理医疗队及医疗所之职员以及随军牧师ღღ,在一切情况下应受尊重与保护ღღ。
第二十五条武装部队中曾受特别训练以备于需要时充当医院勤务员ღღ、护士ღღ、或辅助担架员ღღ,从事寻觅ღღ、收集凯发k8官方网站ღღ、运送或诊疗伤者及病者之人员ღღ,如其执行任务时与敌人接触ღღ,或落于敌方之手ღღ,应同样受尊重与保护ღღ。
第二十六条凡经本国政府正式认可并核准之各国红十字会及其他志愿救济团体之人员ღღ,如担任第二十四条所述人员同样之任务ღღ,则应与该条所述人员处于同样地位ღღ,但此类团体之人员应受军事法规之约束ღღ。每一缔约国应将在其责任下准许从事协助其武装部队的正规医疗工作之各团体之名称ღღ,通知其他一方ღღ。此项通知ღღ,应于平时ღღ,或战事开始时ღღ,或战事进行中ღღ,但无论如何ღღ,在实际使用各该名称以前为之ღღ。
第二十七条凡中立国认可之团体ღღ,必需经其本国政府之事先同意及有关冲突一方之核准ღღ,始得以其医疗人员及医疗队协助该冲突之一方ღღ。此项人员及此等医疗队应受该冲突一方之管制ღღ。
该中立国应将此项同意通知接受协助国家之敌方ღღ。接受此项协助之冲突一方在利用之前ღღ,必须通知敌方ღღ。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四条及二十六各条所指人员之落于敌方手中者ღღ,仅在战俘之健康状况精神需要以及人数上均有此要求时ღღ,方得留用之ღღ。
因上述情形而留用之人员不得视为战俘ღღ。但至少应享受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所规定之利益ღღ。上项人员应在拘留国军事法规范围内ღღ,并在该国主管部门管辖下ღღ,本其职业之道义ღღ,继续为战俘ღღ,尤其属于其本国武装部队者ღღ,执行其医疗及精神任务ღღ。此等人员为执行上项任务ღღ,应享受下列便利ღღ:
(乙)关于每一战俘营中留用医务人员之职务上活动ღღ,由该营最高级医官对该营军事当局负责ღღ。为此目的ღღ,在战事开始时ღღ,冲突各方应就医务人员相当等级之事取得协议ღღ,其中包括第二十六条所列团体之医务人员之等级ღღ。上述医官及随军牧师有权直接与该营之军事及医务当局接洽有关职务之一切问题ღღ,该军事及医务当局应予彼等以有关此项问题之通讯所必需之便利ღღ。
第三十条非系第二十八条所规定之必需留用人员ღღ,一俟归路可通及军情许可ღღ,应将其送回其所属之冲突一方ღღ。
上述人员在等候回国期间ღღ,不应视为战俘ღღ,但至少应享受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所规定之利益ღღ。彼等并应在敌方指挥下ღღ,继续执行其任务ღღ,尤以派其照顾其所同属冲突一方之伤者ღღ、病者为宜ღღ。
第三十一条依第三十条规定ღღ,送回人员之选择ღღ,应不拘种族ღღ、宗教或政治意见之任何考虑ღღ,但宜按照其被俘日期之次序及身体健康之状况为之ღღ。自战事开始时起ღღ,冲突各方得以特别协定ღღ,按照战俘之人数之比例及战俘营中此等人员之分配ღღ,决定留用人员之百分比ღღ。
除另有协议外ღღ,应许其返回本国ღღ,如其不可能ღღ,则一俟归路可通及军情许可ღღ,应准予返回其所服役之冲突一方的领土ღღ。
等候释放期间ღღ,彼等应在敌方指导下ღღ,继续其工作ღღ,尤以担任看护其所服役之冲突一方之伤者ღღ、病者为宜ღღ。
冲突各方对于在其权力下之此种人员ღღ,应予以与本国武装部队相等人员同样之食物ღღ、居所ღღ、津贴及薪给ღღ。在任何情形下ღღ,食物之质ღღ、量ღღ,及种类均应足以维持人述人员之正常健康状况ღღ。
武装部队之固定医疗所的建筑物ღღ、器材及物资ღღ,应仍受战争法规之拘束ღღ,但在其为照顾伤者ღღ、病者所必需之期间ღღ,不得移作别用ღღ。惟战地司令遇紧急军事需要时得使用之ღღ,但须彼等预订关于在该所疗养之伤者ღღ、病者的福利之办法ღღ。
战争法规及惯例所承认之交战国征用权ღღ,仅在紧急需要的场合ღღ,并在对伤者ღღ、病者之福利已有保证后ღღ,始得行使ღღ。
此项运输队或车辆如落于敌方手中时ღღ,应受战争法规之拘束ღღ;但以俘获该项运输或车辆之冲突一方在一切情形下ღღ,应保证照顾其所载运之伤者ღღ、病者为条件ღღ。
第三十六条对于医务飞机ღღ,即专用以搬移伤者ღღ、病者ღღ,及运送医务人员及设备之飞机ღღ,不得袭击ღღ,而在各有关交战国间所特别约定之高度ღღ、时间及航线飞行时ღღ,应受各交战国之尊重ღღ。
此项飞机在其上下及两侧面应显明标以第三十八条所规定之特殊标志ღღ,以及其本国国旗ღღ。并应备有战事开始时或战事进行中经各交战国间同意之任何其他标志或识别方法ღღ。
非自愿降落于敌人领土或敌人占领地时ღღ,机内之伤者ღღ、病者及飞行人员应为战俘凯发k8官方网站ღღ。医务人员应按第二十四条及以下各条待遇之ღღ。
第三十七条冲突各方之医务飞机下一件时尚购物社区ღღ,在本条第二款规定之拘束下ღღ,得在中立国之领土上空飞行ღღ,必要时ღღ,得在该国领土降落ღღ,或用以为停留站ღღ。
该项飞机之飞越上述领土ღღ,应预先通知各中立国ღღ,并服从一切水陆降落之命令ღღ。仅在冲突各方与有关中立国特别约定之航线ღღ、高度及时间飞行时ღღ,始免受袭击ღღ。
但中立国对于医疗飞机之飞越其领土或在其领土降落ღღ,得规定条件或限制ღღ。此项可能的条件与限制对于冲突各方应一律适用ღღ。
除中立国与冲突各方另有协议外ღღ,凡经地方当局之同意由医务飞机运至中立国领土之伤者ღღ、病者ღღ,如国际法有此要求ღღ,应由中立国以适当方式予以拘留ღღ,俾彼等不能再行参加战斗ღღ。收容与拘禁之费用应由其所依附之国负担ღღ。
第三十八条为对瑞士表示敬意ღღ,白底红十字之旗样ღღ,系将其联邦国旗翻转而形成者ღღ,留作武装部队医务部门之标志与特殊记号ღღ。但各国如已采用白底红新月或白底红狮与日以代替红十字之标志者ღღ,此等标志亦为本公约规定所承认ღღ。
第三十九条在军事主管当局之指导下ღღ,上项标志应标明于旗帜ღღ、臂章ღღ,及医务部门所使用之一切设备上ღღ。
第四十条第二十四ღღ、二十六ღღ、二十七各条所指之人员ღღ,应在左臂佩带由军事机关发给并盖印而具有特殊标志之防水臂章ღღ。
此种人员除应携带第十六条所述之身份牌外ღღ,应另携带具有此项特殊标志之特种身份证ღღ。此证应有防水之效能ღღ,并具有适当的尺寸以便携带于衣袋内ღღ。其上应用本国文字ღღ,至少载明持用者之姓名ღღ、出生日期ღღ、等级ღღ、番号凯发k8官方网站ღღ,并应注明其以何种身份享受本公约之保护ღღ。该证应附有本人像片ღღ,及其签字或指纹ღღ,或二者俱备ღღ。该证并应加盖军事当局之钢印ღღ。
同一武装部队所使用之身份证应式样一致ღღ,并尽可能使各缔约国之武装部队使用类似的式样ღღ。冲突各方可参照本公约所附之示范格式ღღ。在战事开始时ღღ,冲突各方应互相通知其所采用之式样ღღ。在可能范围内ღღ,身份证至少应制备两份ღღ,其中一份存于本国ღღ。
在任何情况下对上述人员不得剥夺其符号或身份证ღღ,或佩带臂章之权利ღღ。如遇遗失时得领取身份证副本或补领符号ღღ。
第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所指之人员ღღ,仅于执行医疗任务时ღღ,应佩带白色臂章ღღ,中有小型特别符号ღღ;此项臂章由军事当局盖印发给ღღ。此种人员所携带之军事证明文件ღღ,应注明其所受之特别训练ღღ,其所担任任务之临时性以及佩带臂章之权利ღღ。
冲突各方ღღ,于军情许可下ღღ,应采取必要之步骤ღღ,使标明医疗队所之特殊标志易为敌方海陆空军所辨识ღღ,以避免任何敌对行动之可能ღღ。
第四十三条属于中立国之医疗队经获准依照第二十七条所规定之条件协助一交战国者ღღ,在该交战国欲利用第四十二条所给予之特许时ღღ,除悬挂本公约之旗帜外ღღ,应加悬该交战国之国旗ღღ。除受负责军事当局相反的命令之拘束外ღღ,此等医疗队得于一切情况下悬挂其本国国旗下一件时尚购物社区ღღ,即使其落于敌方手中ღღ。
第四十四条除本条下列各款所列情形外ღღ,白底红十字标志及“红十字”字样ღღ,或“日内瓦十字”字样ღღ,不论在平时或战时ღღ,只能用以标明或保护本公约及规定类似事项之其他公约所保护之医疗队及医疗所ღღ,以及其人员与器材ღღ。对于使用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提及之标志之国家ღღ,本规定应适用于该项标志ღღ。第二十六条所指之各国红十字会及其他救济团体仅在本款所指范围内有权使用给予本公约之保护之特别标志ღღ。
此外ღღ,各国红十字会(红新月ღღ、红狮与日)在平时依照其本国法律ღღ,得使用红十字名义及标志污水处理ღღ,ღღ,以从事其他符合国际红十字大会所定之原则之活动ღღ。若在战时进行此项活动ღღ,则使用该项标志之条件ღღ,应足以使该标志不致被认为赋予本公约之保护ღღ;此项标志应用比较小的尺寸ღღ,并不得置于臂章或屋顶上ღღ。
作为一种例外措施ღღ,本公约之标志下一件时尚购物社区ღღ,得依照本国内法律并经本国红十字会(红新月ღღ、红狮与日)之一的明白许可ღღ,于平时得用以辨别用作救护车之车辆及标明专为免费治疗伤者ღღ、病者之救护站所在地ღღ。
第四十五条冲突各方应通过其总司令保证以上条款之详细执行ღღ,并依照本公约之一般原则规定预料不到之事件ღღ。
第四十七条各缔约国在平时及战时应在各该国尽量广泛传播本公约之约文ღღ,尤应在其军事ღღ,并如可能时在公民教育计划中ღღ,包括本公约之学习ღღ,俾本公约之原则为全体人民ღღ,尤其武装战斗部队ღღ、医务人员及随军牧师所周知ღღ。
第四十八条各缔约国应通过瑞士联邦委员会ღღ,在战时则通过保护国ღღ,互相通知本公约之正式译文ღღ,及其所采用以保证实施本公约之法律与规则ღღ。
第四十九条各缔约国担任制定必要之立法ღღ,俾对于本身犯有或令人犯有下条所列之严重破坏本公约之行为之人ღღ,处以有效之刑事制裁ღღ。
各缔约国有义务搜捕被控为曾犯或曾令人犯此种严重破坏本公约行为之人ღღ,并应将此种人ღღ,不分国籍ღღ,送交各该国法庭ღღ。该国亦得于自愿时下一件时尚购物社区ღღ,并依其立法之规定ღღ,将此种人送交另一有关之缔约国审判ღღ,但以该缔约国能指出案情显然者为限ღღ。
各缔约国应采必要之措施ღღ,以制止下条所列严重破坏本公约之行为以外之一切违反本公约之规定之行为ღღ。
在一切情况下ღღ,被告人应享有适当的审讯及辩护之保障ღღ。此种保障ღღ,不得次于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第一百零五条及其以下各条所规定者ღღ。
第五十条上条所述之严重破坏公约行为凯发k8官方网站ღღ,应系对于受本公约保护之人或财产所犯之任何下列行为ღღ:故意杀害ღღ,酷刑或不人道待遇ღღ,包括生物学实验ღღ,故意使身体及健康遭受重大痛苦或严重伤害ღღ,以及无军事上之必要ღღ,而以非法与暴乱之方式ღღ,对财产之大规模的破坏与征收ღღ。
第五十一条任何缔约国不得自行推卸ღღ,或允许任何其他缔约国推卸ღღ,其本身或其他缔约国所负之关于上条所述之破坏公约行为之责任ღღ。
第五十二条经冲突之一方之请求ღღ,应依有关各方所决定之方式ღღ,进行关于任何被控违犯本公约的行为之调查ღღ。
第五十三条除按本公约有权使用者以外ღღ,一切个人ღღ、公私团体ღღ、商号或公司ღღ,不论其使用之目的及采用之日期为何ღღ,使用“红十字”或“日内瓦十字”之标志或名称以及其他仿冒之标志或名称ღღ,无论何时均应禁止ღღ。
因为依采用翻转的联邦国旗而对瑞士表示之敬意ღღ,及瑞士国徽与本公约之特殊标志之间可以发生之混淆ღღ,任何私人ღღ、团体ღღ、或商号ღღ,不论系作为厂标或商标ღღ,或此种厂标商标之一部分ღღ,或出于违反商业信义的目的ღღ,或在可以伤害瑞士国家情感之情况下ღღ,使用瑞士国徽ღღ,或仿冒此项国徽标志ღღ,无论何时ღღ,均应予禁止ღღ。
但未参加1929年7月27日日内瓦公约之各缔约国对于早已使用前款规定之各种符号标志者ღღ,得限期令其停止使用ღღ。此项期限自本公约生效之日起ღღ,不得超过三年ღღ。但此种使用ღღ,在战时ღღ,不得视为系受本公约之保护ღღ。
本条第一款所规定之禁止事项ღღ,亦适用于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所指之标志及符号ღღ,但不影响其过去使用所获得之权利ღღ。
第五十四条各缔约国ღღ,若其立法尚未完备ღღ,应采取必要之措施ღღ,以便随时防止及取缔第五十三条所规定之各种滥用行为ღღ。
第五十五条本公约以英文及法文订立ღღ。两种文字之约文具有同等效力ღღ。瑞士联邦委员会应准备本公约之俄文及西班牙文之正式译文ღღ。
第五十六条本公约以本日为订立之日期ღღ,至1950年2月12日为止ღღ,凡参加1949年4月21日日内瓦会议各国ღღ,以及未参加该次会议ღღ,但系一八六四年ღღ、一九0六年或一九二九年救济战地军队伤者病者之日内瓦公约之缔约国ღღ,均可签字ღღ。
第五十七条本公约应尽速批准ღღ,其批准书应交存于伯尔尼ღღ。每一批准书交存时凯发k8国际娱乐官网入口ღღ,ღღ,应予登记ღღ,并由瑞士联邦委员会将该项登记之证明的抄本分送业经签字或通知加入本公约之各国ღღ。
第五十八条本公约在至少两国批准书交存后六个月发生效力ღღ。嗣后ღღ,本公约对于每一缔约国自其批准书交存后六个月发生效力ღღ。
第五十九条在各缔约国间之关系上ღღ,本公约代替一八六四年八月二十二日ღღ、一九〇六年七月六日及一九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之各公约ღღ。
第六十一条本公约之加入应以书面通知瑞士联邦委员会ღღ,自加入之通知收到之日起六个月后发生效力ღღ。瑞士联邦委员会应将此项加入通知所有业经签字或加入本公约之国家ღღ。
第六十二条第二条及第三条所载之情况应使在战事开始或占领之前或后ღღ,冲突各方所交存之批准书及加入之通知立即生效ღღ。瑞士联邦委员会应将其从冲突各方收到之任何批准书或加入之通知ღღ,以最迅速方法通告之ღღ。
退约须于通知瑞士联邦委员会后一年发生效力ღღ。但如缔约国于作退约通知时已卷入冲突ღღ,则其退约须待至和议成立后ღღ,并在有关本公约所保护之人员之释放及遣返之工作完毕后ღღ,始能生效ღღ。
退约仅对该退约国有效ღღ,但并不减轻冲突各方依国际法原则仍应履行之义务ღღ,此等原则系产自文明人民间树立之惯例ღღ,人道法则与公众良心之要求ღღ。
第六十四条瑞士联邦委员会应将本公约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ღღ,并应将其所接获之所有关于本公约之批准ღღ、加入及退约通知联合国秘书处ღღ。
1949年8月12日以英文法文订于日内瓦ღღ。正本应交存于瑞士联邦委员会之档案中ღღ。瑞士联邦委员会应将证明之抄本送交每一签字及加入之国家ღღ。
第一条医院地带应严格保留ღღ,以供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第二十三条所指之人及在该地带及处所担任组织ღღ、管理及照顾集中于该处的人们之人员之用ღღ。但在该地带内有永久居所之人ღღ,仍有权在该地居住ღღ。
第二条在医院地带居住者ღღ,无论具有何种资格ღღ,不得在该地带内外从事直接与军事行动或战争物资的生产有关之工作ღღ。
第六条医院地带应在其四周及建筑物上以白底红十字(红新月ღღ、红狮与日)为标志ღღ。夜间得以适当照明方法为同样之标志ღღ。
第七条平时或战事开始时ღღ,各国应将其统治领土内之医院地带列表通知各缔约国ღღ。在战事期间所设立之新地带ღღ,亦应通知ღღ。
但如敌方认为本协定之各条件尚未履行时ღღ,得拒绝承认该地带ღღ,而将此事立即通知负责该地带之国家ღღ,或提出第八条所规定之监督制度作为承认之条件ღღ。
第八条凡已承认敌方设立之一个或数个医院地带的国家ღღ,有权要求一个或数个特别委员会代为监督下一件时尚购物社区ღღ,以确定各该地带是否履行本协定所规定之条件与义务ღღ。为此目的ღღ,特别委员会之委员得随时自由进入各地带ღღ,并可在各该处长期居住ღღ。此项人员应给予执行视察任务之各种便利ღღ。
第九条倘特别委员会发现有与本协定不符之事实ღღ,应立即唤起统治该地带之国家的注意ღღ,并限定五日内予以纠正ღღ。此等委员会应正式通知承认该地带之国家ღღ。倘统治该地带之国家逾限未遵警告办理ღღ,则敌方得声明关于上述地带不再受本协定之约束ღღ。
第十条凡设立一个或数个医院地带及处所之国家ღღ,及接获有关此项地带处所之通知之敌方ღღ,应指派或使中立国代派第八ღღ、九两条提及之特别委员会委员ღღ。
第十二条如遇领土被占领时下一件时尚购物社区ღღ,其中医院地带应继续予以尊重ღღ,并仍用作医院地带ღღ。此项地带之用途ღღ,得由占领国予以变更ღღ,但以采取一切措施以保证被收容人之安全为条件ღ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