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导航
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私家侦探公司265007|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文章出处:凯发k8国际首页登录 发表时间:2024-07-17 14:29:32
(二)任何缔约国的国民ღ✿◈,可以通过原属国的注册当局ღ✿◈,向成立世界知识产权 组织(以下称本组织)公约中的知识产权国际局(以下称国际局)提出商 标注册申请ღ✿◈,以在一切其他本协定参加国取得其已在所属国注册的用于商品或服务 项目的标记的保护ღ✿◈。
(三)称为原属国的国家是ღ✿◈:申请人置有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特别同盟 国家ღ✿◈;如果他在特别同盟国家中没有这种营业所ღ✿◈,则为其有住所的特别同盟国家ღ✿◈; 如果他在特别同盟境内没有住所ღ✿◈,但系特别同盟国家的国民ღ✿◈,则为他作为其国民的 国家ღ✿◈。
未参加本协定的国家的国民ღ✿◈,在依本协定组成的特别同盟领土内ღ✿◈,符合保护工 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三条所规定的条件者ღ✿◈,得与缔约国国民同样对待ღ✿◈。
(一)每一个国际注册申请必须用细则所规定的格式提出ღ✿◈;商标原属国的注册 当局应证明这种申请中的具体项目与本国注册簿中的具体项目相符合ღ✿◈,并说明商标 在原属国的申请和注册的日期和号码及申请国际注册的日期ღ✿◈。
(二)申请人应指明使用要求保护的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ღ✿◈,如果可能ღ✿◈,也应 指明其根据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项目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所分的相应类别ღ✿◈。如果申请 人未指明ღ✿◈,国际局应将商品或服务项目分入该分类的适当类别ღ✿◈。申请人所作的类别 说明须经国际局检查ღ✿◈,此项检查由国际局会同本国注册当局进行ღ✿◈。如果本国注册当 局和国际局意见不一致时ღ✿◈,以后者的意见为准ღ✿◈。
(四)国际局应对根据第一条规定提出申请的商标立即予以注册ღ✿◈。如果国际局 在向所属国申请国际注册后两个月内收到申请时私家侦探公司265007ღ✿◈,注册时应注明在原属国申请国际 注册的日期ღ✿◈,如果在该期限内未收到申请ღ✿◈,国际局则按其收到申请的日期进行登记 ღ✿◈。国际局应不迟延地将这种注册通知有关注册当局ღ✿◈。根据注册申请所包括的具体项 目ღ✿◈,注册商标应在国际局所出的定期刊物上公布ღ✿◈。如商标含有图形部分或特殊字体 ღ✿◈,细则可以决定是否须由申请人提供印版ღ✿◈。
(五)考虑到要在各缔约国公告注册商标ღ✿◈,每一个注册当局得依据保护工业产 权巴黎公约第十六条第(四)款第(1)项所规定的单位数的比例和细则所规定的 条件ღ✿◈,从国际局那里免费收到一些上述刊物和一些减价本ღ✿◈。在所有缔约国ღ✿◈,只需要 此种公告ღ✿◈,不必再要求申请人作其他公告ღ✿◈。
(一)任何缔约国可在任何时候书面通知本组织总干事(以下称总干事) ღ✿◈,通过国际注册所得到的保护ღ✿◈,只有在商标所有人明确要求时ღ✿◈,才得以延伸至该国 ღ✿◈。
(一)要求将通过国际注册所得到的保护延伸至一个利用第三条之二所规定的 权利的国家时ღ✿◈,必须在第三条(一)所谈到的申请中特别提明ღ✿◈。
(二)在国际注册以后所提出的关于领土延伸的任何要求ღ✿◈,必须用细则所规定 的格式ღ✿◈,通过原属国的注册当局提出ღ✿◈。国际局应立即将这种要求注册ღ✿◈,不迟延地通 知有关注册当局ღ✿◈,并在国际局所出的定期刊物上公布ღ✿◈。这种领土延伸自在国际注册 簿上已经登记的日期开始生效ღ✿◈,在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有效期届满时停止效力ღ✿◈。
(一)从根据第三条之三在国际局生效的注册日期开始ღ✿◈,商标在每个有关缔约 国的保护ღ✿◈,应如同该商标直接在该国提出注册的一样ღ✿◈。第三条所规定的商品和服务 项目类别的说明ღ✿◈,不得在决定商标保护范围方面约束缔约国ღ✿◈。
(二)办理国际注册的每个商标ღ✿◈,享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四条所规定的 优先权ღ✿◈,而不必再履行该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各项手续ღ✿◈。
(一)如某一商标已在一个或更多的缔约国提出注册ღ✿◈,后来又以同一所有人或 其权利继承者的名义经国际局注册ღ✿◈,该国际注册应视为已代替原先的国家注册ღ✿◈,但 不损及基于这种原先注册的既得权利ღ✿◈。
(一)某一商标注册或根据第三条所作的延伸保护的请求经国际局通知各国注 册当局后ღ✿◈,经国家法律授权的注册当局有权声明在其领土上不能给予这种商标以保 护ღ✿◈。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ღ✿◈,这种拒绝只能以对申请本国注册的商标同样适用 的理由为根据ღ✿◈。但是ღ✿◈,不得仅仅以除非用在一些限定的类别或限定的商品或服务项 目上ღ✿◈,否则本国法律不允许以注册为理由而拒绝给予保护私家侦探公司265007ღ✿◈,即使是部分拒绝也不行 ღ✿◈。
(二)想行使这种权利的各国注册当局ღ✿◈,应在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时间内ღ✿◈,并最 迟不晚于商标国际注册后或根据第三条之三所作的保护延伸的请求后一年之内ღ✿◈,向 国际局发出批驳通知ღ✿◈,并随附所有理由的说明ღ✿◈。
(三)国际局将不迟延地将此通知的批驳声明的抄件一份转给原属国的注册当 局和商标所有人ღ✿◈,如该注册当局已向国际局指明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ღ✿◈,则转给其代 理人ღ✿◈。有关当事人得有同样的补救办法ღ✿◈,犹如该商标曾由他向拒绝给予保护的国家 直接申请注册一样ღ✿◈。
(五)如在上述至多一年的时间内ღ✿◈,国家注册当局未将关于批驳商标注册或保 护延伸请求的任何临时或最终的决定通知国际局ღ✿◈,则就有关商标而言ღ✿◈,它即失去本 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权利ღ✿◈。
(六)若未及时给予商标所有人机会辩护其权利ღ✿◈,主管当局不得声明撤销国际 商标ღ✿◈。撤销应通知国际局ღ✿◈。
各缔约国注册当局可能规定需要就商标某些组成部分例如纹章ღ✿◈、附有纹章的盾 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ღ✿◈、肖像ღ✿◈、名誉称号ღ✿◈、头衔ღ✿◈、商号或非属申请人的姓名或其他类似标记等的使用的合 法性提供证明文件ღ✿◈。这些证明文件除经所属国认证或证明外ღ✿◈,其他一概免除ღ✿◈。
(一)国际局得对任何提出要求的人发给某具体商标在注册簿登记事项的副本 ღ✿◈,但应征收细则所规定的费用ღ✿◈。
(二)自国际注册的日期开始满五年时ღ✿◈,这种注册即与在原属国原先注册的国 家商标无关系ღ✿◈,但受下列规定的限制ღ✿◈。
(三)自国际注册的日期开始五年之内ღ✿◈,如根据第一条而在原属国原先注册的 国家商标已全部或部分不复享受法律保护时ღ✿◈,那么ღ✿◈,国际注册所得到的保护ღ✿◈,不论 其是否已经转让ღ✿◈,也全部或部分不再产生权利ღ✿◈。当五年期限届满前因引起诉讼而致 停止法律保护时ღ✿◈,本规定亦同样适用ღ✿◈。
(四)如自动撤销或依据职权被撤销ღ✿◈,原属国的注册当局应要求撤销在国际局 的商标ღ✿◈,国际局应予以撤销ღ✿◈。当引起法律诉讼时ღ✿◈,上述注册当局应依据职权或经原 告请求ღ✿◈,将诉讼已经开始的申诉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的抄件ღ✿◈,以及法院的最终判决 ღ✿◈,寄给国际局ღ✿◈,国际局应在国际注册簿上予以登记ღ✿◈。
(一)任何注册均可续展ღ✿◈,期限自上一次期限届满时算起为二十年ღ✿◈,续展仅需 付基本费用ღ✿◈,需要时ღ✿◈,则按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付补加费ღ✿◈。
(三)根据一九五七年六月十五日尼斯议定书或本议定书的规定所办的第一次 续展得包括对注册的有关国际分类的类别说明ღ✿◈。
(一)原属国的注册当局ღ✿◈,可自行规定为其自身利益向申请国际注册或续展的 商标所有人收取国家费用ღ✿◈。
(三)然而ღ✿◈,如若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类数已由国际局确定或有争议ღ✿◈,在不损及 注册日期的情况下ღ✿◈,第(二)款第(2)项所规定的附加费可于细则所规定的期限 内交付ღ✿◈。如在上述期限到期时ღ✿◈,申请人还未交附加费ღ✿◈,或者商品或服务项目单还未 减缩到需要的程度ღ✿◈,则国际注册申请被视作已经放弃ღ✿◈。
(四)国际注册各种收入每年所得ღ✿◈,除第(二)款第(2)ღ✿◈、(3)项所规定 的以外ღ✿◈,经扣除为执行本议定书所需要的用款ღ✿◈,由国际局在本议定书参加国之间平 分ღ✿◈。如在本议定书生效时ღ✿◈,某国尚未批准或加入ღ✿◈,要到它批准或加入时ღ✿◈,它才有权 分得按对它适用的原先议定书计算的一份多余收入ღ✿◈。
(五)第(二)款第(2)项所规定的附加费所得的款额ღ✿◈,按每年在每国申请 保护的商标数的比例在每年年终分给本议定书参加国或一九五七年六月十五日尼斯 议定书参加国ღ✿◈;对于预先审查的国家ღ✿◈,此数要乘以细则所决定的系数ღ✿◈。如在本议定 书生效时ღ✿◈,某国尚未批准或加入ღ✿◈,要到它批准或加入时ღ✿◈,它才有权分得按尼斯议定 书计算的一份金额ღ✿◈。
(六)来自第(二)款第(3)项所规定的补加费的金额ღ✿◈,应根据第(五)款 的条件ღ✿◈,在行使第三条之二所规定的权利的国家间进行分配ღ✿◈。如在本议定书生效以 前ღ✿◈,某国尚未批准或加入ღ✿◈,要到它批准或加入时ღ✿◈,它才有权分得按尼斯议定书计算 的一份金额ღ✿◈。
以自己名义取得国际注册的人ღ✿◈,可在任何时候放弃在一个或更多的缔约国的保 护ღ✿◈,办法是向其本国注册当局提出一项声明ღ✿◈,要求通知国际局ღ✿◈;国际局据以通知保 护已被放弃的国家ღ✿◈。对放弃不收任何费用私家侦探公司265007ღ✿◈。
第九条〔本国注册簿的变更亦影响到国际注册ღ✿◈。在国际注册中言及减缩商品 和服务项目单ღ✿◈。该单项目的增加ღ✿◈。该单项目的替代〕
(一)以其自己名义取得国际注册的人的本国注册当局应同样将在本国注册簿 中所作一切关于商标的取消ღ✿◈、撤销ღ✿◈、放弃ღ✿◈、转让和其他变更通知国际局ღ✿◈,如果这种 变更也影响到国际注册的话ღ✿◈。
(三)当以其自己名义取得国际注册的人要求减缩该项注册适用的商品或服务 项目单时ღ✿◈,应履行类似的手续ღ✿◈。
(五)以后对上述商品或服务项目单增加新的商品或服务项目ღ✿◈,须按第三条规 定提出新的申请才能取得ღ✿◈。
(一)当在国际注册簿上注册的一个商标转让给一个缔约国的人ღ✿◈,而该缔约国 不是此人以其自己名义取得国际注册的国家时ღ✿◈,后一国家的注册当局得将该转让通 知国际局ღ✿◈。国际局应登记该转让ღ✿◈,通知其他注册当局ღ✿◈,并在刊物上予以公布ღ✿◈。如果 转让是在国际注册后未满五年时间内办的ღ✿◈,国际局应征得新所有人所属国家的注册 当局的同意ღ✿◈,如可能ღ✿◈,并应将该商标在新所有人所属国家的注册日期和注册号码公 布私家侦探公司265007ღ✿◈。
(三)在因新所有人的国家拒绝同意ღ✿◈,或因已转让给一个无权申请国际注册的 人ღ✿◈,因而不能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转让时ღ✿◈,原所有人国家的注册当局有权要求国际 局在其注册簿上撤销该商标ღ✿◈。
第九条之三〔仅就部分注册或商品服务项目转让国际商标ღ✿◈,或仅转让给某些 缔约国ღ✿◈。关于巴黎公约第六条之四(商标转让)〕
(一)如果已通知国际局仅就部分注册商品或服务项目转让国际商标ღ✿◈,国际局 应在注册簿上登记ღ✿◈。如果所转让的那部分商品或服务项目与转让人所保留注册的那 部分商品或服务项目类似ღ✿◈,每个缔约国均有权拒绝承认转让的有效性ღ✿◈。
(三)在上述情况下ღ✿◈,如果在所有人的国家发生了变更ღ✿◈,且如果在从国际注册 之时开始不满五年的时间里ღ✿◈,国际商标已经转让ღ✿◈,新所有人所属国家的注册当局应 按第九条之二的规定予以承认ღ✿◈。
2.就修订会议的准备工作向国际局发指示ღ✿◈,在这方面要对尚未批准或加入本 议定书的本特别同盟成员国的意见予以适当考虑ღ✿◈;
4.审查和批准总干事有关本特别同盟的报告和活动ღ✿◈,就本同盟主管范围内的 事宜向他作必要的指示ღ✿◈;
(2)关于与本组织所管理的其他同盟有关的事宜ღ✿◈,大会在听取本组织协调委 员会的建议后ღ✿◈,作出决定ღ✿◈。
(3)不管第(2)项的规定如何ღ✿◈,在任何一次会议上ღ✿◈,如果出席会议国家的 数目不到大会成员国的一半ღ✿◈,但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一时ღ✿◈,大会可以作出决议ღ✿◈,但所 有这种决议除有关其自身的程序的决定外只有履行下列条件ღ✿◈,才能生效ღ✿◈。国际局应 将上述决议通知未出席的大会成员国ღ✿◈,请它们在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投票或 弃权ღ✿◈。如果在此期限满后ღ✿◈,以这种方式投票或弃权的国家的数目达到了会议本身所 缺法定人数的数目ღ✿◈,只要同时仍取得了所规定的多数ღ✿◈,这种决议就生效ღ✿◈。
(四)(1)如没有特殊情况ღ✿◈,大会例会在每第三个历年举行一次ღ✿◈,由总干事 召集ღ✿◈。时间与地点与开本组织大会的时间ღ✿◈、地点一致ღ✿◈。
(2)尤其是ღ✿◈,国际局应为大会会议进行准备ღ✿◈,并为大会以及可能已由大会成 立的专家和工作小组委员会提供秘书处ღ✿◈。
(二)总干事及由他所指定的任何职员应参加大会及大会所设立的专家或工作 小组委员会的所有会议ღ✿◈,但没有表决权ღ✿◈。总干事或由他所指定的一名职员是那些机 构的当然秘书私家侦探公司265007ღ✿◈。
(三)(1)国际局得根据大会的指示ღ✿◈,为修订本协定中第十至十三条以外的 规定所开的会议作准备ღ✿◈。
(2)本特别同盟的预算包括本特别同盟本身的收入和开支ღ✿◈,对各同盟共同开 支预算的摊款ღ✿◈,以及在适当时用作本组织成员国会议预算的款项ღ✿◈。
(3)不是专为本特别同盟ღ✿◈,而是同时为本组织所管理的一个或更多的其他同 盟所开支的款项ღ✿◈,视为各同盟共同开支ღ✿◈。本特别同盟在这种共同开支中负担的部分 ღ✿◈,按本特别同盟在其中的权益的比例计算ღ✿◈。
(四)(1)第八条第(二)款谈到的收费金额及其他有关国际注册的收费经 总干事提议ღ✿◈,由大会确定ღ✿◈。
(2)这些收费金额的规定ღ✿◈,除第八条第(二)款第(2)ღ✿◈、(3)项所谈到 的附加费和补加费外ღ✿◈,应能使本特别同盟的各种收费及其他来源的总收入至少足敷 国际局有关本特别同盟的开支ღ✿◈。
(五)国际局提供的有关本特别同盟其他服务的收费额ღ✿◈,除第(四)款第(1 )项的规定的以外ღ✿◈,由总干事确定并报告大会ღ✿◈。
(六)(1)本特别同盟设有工作基金ღ✿◈,由本特别同盟的每个国家一次付款组 成ღ✿◈。如果基金不足时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ღ✿◈,大会得决定增加基金ღ✿◈。
(2)每个国家对上述基金的第一次支付额或其在基金增加时的份额ღ✿◈,按该国 作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同盟成员国在其建立基金或决定增加基金那年为巴黎同盟预 算分摊的比例计算ღ✿◈。
(4)只要大会授权使用本特别同盟的储备金作为工作基金ღ✿◈,大会可以暂缓执 行第(1)ღ✿◈、(2)ღ✿◈、(3)项的规定ღ✿◈。
(七)(1)在与本组织总部所在国家所达成的总部协定中ღ✿◈,应规定当工作基 金不足时ღ✿◈,该国应给予垫款ღ✿◈。垫款的金额及条件由该国和本组织间根据具体情况另 订协定ღ✿◈。
(2)前项(1)所提到的国家以及本组织均有权以书面通知废止给予垫款的 约定ღ✿◈。废止通知从通知之年年底起三年后生效ღ✿◈。
(八)帐目稽核按财务规则的规定由本特别同盟的一国或数国或由外面的查帐 员进行ღ✿◈。查帐员由大会得其同意后指定之ღ✿◈。
(一)提议对第十ღ✿◈、十一私家侦探公司265007ღ✿◈、十二及本条进行修改ღ✿◈,可由大会的任何成员国或总 干事首先提出ღ✿◈。这种提议至少应在大会审议前六个月由总干事通知大会成员国ღ✿◈。
(二)对第(一)款谈到的条文所作的修改ღ✿◈,由大会通过ღ✿◈。通过时需要四分之 三投票数ღ✿◈,如若对第十条或本条进行修改ღ✿◈,则需五分之四的投票数ღ✿◈。
(三)第(一)款规定的对条文的任何修改ღ✿◈,当大会已通过ღ✿◈,且总干事已从四 分之三的成员国那里收到了根据各自宪法程序予以接受的书面通知后一个月起开始 生效ღ✿◈。对上述条文所作的修改ღ✿◈,对其开始生效时的大会成员或以后成为大会成员的 所有国家都有约束力ღ✿◈。
(二)(1)本特别同盟以外的任何国家但系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者ღ✿◈, 可以加入本议定书ღ✿◈,由此成为本特别同盟的成员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ღ✿◈。
(2)一旦国际局被通知这样的一个国家已加入本议定书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ღ✿◈,它应根据第三条向 该国的注册当局发出当时享受国际保护的商标的汇总通知ღ✿◈。
(3)这种通知本身应保证这些商标在所述国家的领土内享受上述规定的利益 ღ✿◈,并注明一年期限的开始日期ღ✿◈,在这一年中ღ✿◈,有关注册当局可以提出第五条所规定 的声明ღ✿◈。
(4)但在加入本协定书时ღ✿◈,任何这种国家可以声明ღ✿◈,除对以前已在该国有了 相同且仍有效的国家注册一经有关当事人请求即应予承认的那些国际商标外ღ✿◈,本议 定书仅适用于自该国的加入生效以后所注册的商标ღ✿◈。
(5)国际局接到这种声明即不必作出上述的汇总通知ღ✿◈。国际局仅就自新国家 加入之日起一年之内它收到了关于要利用第(4)项所规定的例外的详细请求的那 些商标发出通知ღ✿◈。
(6)国际局对在加入本协定书时声明要利用第三条之二所规定的权利的国家 不发汇总通知ღ✿◈。所述国家亦可同时声明ღ✿◈,本议定书仅使用于自其加入生效之日起所 注册的商标ღ✿◈;但这种限制不得影响已经在这些国家有了相同的本国注册的ღ✿◈,并可能 引起根据第三条之三和第八条第(二)款第(3)项作出和通知了领土延伸要求的 国际商标ღ✿◈。
(7)属于本款规定的一项通知中的商标注册ღ✿◈,视为代替了在新缔约国的加入 生效前直接向该国所办的注册ღ✿◈。
(四)(1)对于已经将其批准书和加入书交存的头五个国家ღ✿◈,本议定书自第 五个文件交存后三个月起开始生效ღ✿◈。
(2)对于其他任何国家ღ✿◈,本议定书在总干事将该国的批准书或加入书发出通 知之日后三个月起开始生效ღ✿◈,但在批准书或加入书中规定有一个较迟的日期时除外 ღ✿◈。在后者情况下私家侦探公司265007ღ✿◈,本议定书对该国自其规定的日期开始生效ღ✿◈。
(六)本议定书生效后ღ✿◈,一个国家只有同时批准或加入本议定书ღ✿◈,才可以参加 一九五七年六月十五日的尼斯议定书ღ✿◈。加入尼斯议定书以前的议定书ღ✿◈,即使是同时 批准或参加本议定书ღ✿◈,也是不允许的ღ✿◈。
(二)任何国家可以通知总干事声明退出本议定书ღ✿◈。这种退约亦构成退出原先 的所有议定书ღ✿◈,但只影响到作此通知的国家ღ✿◈,协定对本特别同盟的其他国家继续全 部有效ღ✿◈。
(五)截止退约生效之日为止所注册的国际商标ღ✿◈,如在第五条所规定的一年期 限内未被拒绝ღ✿◈,应在国际保护期内继续享有同在该退约国直接提出者一样的保护ღ✿◈。
(一)(1)在已经批准或加入本议定书的本特别同盟成员国家间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ღ✿◈,自本议定 书对它们生效之日起ღ✿◈,本议定书即代替一八九一年马德里协定在本议定书以前的其 他文本ღ✿◈。
(2)但是ღ✿◈,已经批准或加入本议定书的本特别同盟的任何成员国ღ✿◈,如先前没 有根据一九五七年六月十五日尼斯议定书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退出先前文本 ღ✿◈,在它与未批准或加入本议定书的国家的关系中ღ✿◈,应继续受先前文本的约束ღ✿◈。
(二)已参加本议定书的非本特别同盟成员国ღ✿◈,应对通过未参加本议定书的任 一本特别同盟成员国的国家主管机关向国际局办理的国际注册ღ✿◈,适用本议定书ღ✿◈,只 就这些国家说这种注册符合本议定书的要求ღ✿◈。对于通过已参加本议定书的非本特别 同盟成员国的国家主管机关向国际局办理的国际注册ღ✿◈,这些国家承认ღ✿◈,上述本特别 同盟成员国可以要求遵守它所参加的那个最新议定书的规定ღ✿◈。
(三)总干事应将经过瑞士政府证明的本议定书签字原本的副本两份送给本特 别同盟所有国家的政府私家侦探公司265007ღ✿◈,并送给提出请求的任何其他国家的政府ღ✿◈。
(五)总干事应将下述情况通知本特别同盟的所有国家ღ✿◈:签字ღ✿◈、批准书或加入 书及这些文件所包括的任何声明的交存ღ✿◈,本议定书任何规定的生效ღ✿◈,退约通知ღ✿◈,按 照第三条之二ღ✿◈、第九条之四ღ✿◈、第十四条第(七)款以及第十五条第(二)款所发的 通知ღ✿◈。
(一)在第一任总干事就职以前ღ✿◈,本议定书所指的本组织国际局或总干事应分 别理解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成立的同盟局或其干事ღ✿◈。
(二)在成立本组织的公约生效后五年内ღ✿◈,未批准或加入本议定书的本特别同 盟成员国如果希望的话ღ✿◈,可以行使第十至十三条所规定的权利ღ✿◈,犹如这些国家受这 些条文的约束一样ღ✿◈。任何希望行使这种权利的国家得就此书面通知总干事ღ✿◈。这种通 知从接到之日起有效ღ✿◈。这种国家被视为是大会成员直到所述期限届满时为止ღ✿◈。环境评估ღ✿◈,k8凯发国际ღ✿◈!k8凯发国际官网ღ✿◈,排污许可国际公约ღ✿◈,


